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號
原 告 東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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