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21號
TYEV,103,桃補,21,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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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邱仁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陳歲
      游耀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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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