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瑾蓉
法定代理人 李宛馨
原 告 張權茹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邱益祥
李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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