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林挺福
蔡賢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
3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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