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泉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