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16號
原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全祿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被 告 高美月(原姓名林高美月)
高林毓菁(原姓名林毓菁)
高毓真(原姓名林毓真)
林廷諺(原名林以正)
林世杰
林沂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土地係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