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告 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群娣
訴訟代理人 劉文遠
被 告 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涉訟,經查,依兩造間 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29條約定,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約 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 1 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即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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