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2221號
PCEV,102,板簡,2221,20140128,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劉鎮鋒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被   告 劉秀緞
被   告 張萬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