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2600號
PCEV,102,板小,2600,201401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畢英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啟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3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