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燕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茵棋聯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2,
0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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