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37號
TPSV,103,台聲,37,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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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
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聲請更正、續行訴訟、異議、陳情等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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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