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664號
TPEV,106,北補,664,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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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吉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靖煜
被   告 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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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