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雲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
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
偵字第二三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甲○○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 制猥褻四罪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
二、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 律加以注意,並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定 其取捨而為判斷,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 捨判斷之理由,始為適法。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 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 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 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 採信。原判決以證人即未滿十四歲之告訴人A女、A女之母 B女(其二人姓名年籍詳卷)之陳述,前後並不一致,或相 互間有所歧異,非無瑕疵可指,即謂無法據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見原判決第四至十一頁)。然A女於警詢、偵查中、 第一審,均證稱被告有對其強制猥褻,並具體敘述被告對其 強制猥褻之方式、時間、地點等情(見警詢卷第十七至二九 頁、偵查卷第八至十一頁、第一審卷第四九至七○、九四至 一○一頁)。復依原判決之敘述,及卷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案發時A女為未滿 十二歲之人,且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不足,認知能力在邊緣 性智能接近輕度智能障礙範圍(見原判決第六頁、第一審卷 第二一至二八頁),則如何能要求A女就案發經過細節之陳 述前後一致?又據證人B女於偵查中證述:「(問:……甲 ○○有無拉過妳女兒〈指A女〉到他家?)有,我有看過幾 次。」、「(問:為何你不阻止?)我不能阻止,我女兒被 他拉住,要去他家看黃色的(指色情片)。」、「(問:為 何會知道妳女兒在田寮被甲○○摸的事情?)一開始是鄰居 講的,後來我們問我女兒,我女兒才說甲○○糟踏她,她回 來的臉色都很不好看。」、「(問:有無親眼看到甲○○和 你女兒在看黃色的〈指色情片〉?)有,我敲他們的門,他
門打開我才看到。」、「(問:當時門打開的時候你女兒的 衣服是完整的嗎?)上衣被脫掉了。」、「(問:你去敲門 看到你女兒沒有穿衣服有幾次?)三次。」、「(問:確定 這是你親眼看到的?)是我親眼看到的。」、「(問:他〈 指被告〉每次拉你女兒進去都會把門關上?)是,我去敲門 後,都要過一下子,他才會來開門。」等語(見偵查卷第三 八至四○頁)。倘若無訛,B女有目擊被告拉A女至其住處 看色情片,及脫掉A女上衣等可議行徑,且A女曾告訴B女 其遭被告強制猥褻之事。至B女於原審翻異其詞,改稱其未 目擊上揭情形,是否係因A女及其父A1(姓名詳卷)指述 A女遭性侵害,B女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被偵辦,而為有利己及迴護被告之陳述?另據被告陳稱 :伊在客廳看色情片,A女與B女在門外看(見警詢卷第三 頁)。果爾,被告身為長輩,見A女亦在觀看色情片,何以 未予阻止,仍繼續播放?其詭異舉動與被訴強制猥褻A女犯 行有無關聯?再者,被告於偵查中,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為測 謊鑑定,雖據該局函覆稱被告因罹患口咽癌,於一○一年八 月八日開刀,而不宜測謊鑑定(見偵查卷第二七頁),然其 後治療情形如何?於審理中是否適合為測謊鑑定?在在關係 被告有無強制猥褻行為之認定。原審均未予調查釐清,為必 要之說明,遽認被告被訴犯罪係屬不能證明,尚嫌速斷,難 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 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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