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96號
IPCA,102,行專訴,96,201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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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民國103年1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達電子零組件(吳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謝文元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 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2 年7 月10日經訴字第102061037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等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以「馬達及風扇」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同時以西元20 11年5 月12日在大陸地區申請案另為000000000000.3號專利 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0210913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1933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 102 年1 月23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2200 82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 ,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1 與證據3 或證據4 的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查證據1 係一散熱風扇之發明,觀諸證據1 新型說明中先



前技術可知,證據1 為解決習知定子藉由膠水以點膠之方 式與中柱2 相固定,在高溫之狀態下由於膠水易於融化導 致定子脫落,故於該散熱風扇中柱外壁與絕緣架內壁形成 有相互配合之凹陷與凸起結構,從而可有效防止定子脫落 以及便於定子定位,且依證據1 新型專利說明書「新型說 明」所載,該證據1 創作之散熱風扇係以螺合固定,而達 成組裝與拆卸方便,便於維修與定子定位之功效。 ⒉而證據3 係一風扇殼體組件之發明,觀諸證據3 創作內容 中先前技術可知,證據3 為解決因習知殼體採一次成型方 式而喪失選用材料之彈性,及風扇運用於不同系統時,因 一體成型而減少風扇設計時之彈性,難以搭配不同系統做 變化之缺失,故證據3 依構成殼體之不同部份的特性需求 ,對應分佈預定材質之風扇殼體組件,視軸襯與框座個別 之材質,決定軸襯與框座穿孔壁面之接合方式,以提高風 扇設計彈性之目的。
⒊因此,當熟習該項技術者欲解決本件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簡 化組裝流程,同時節省點膠製程之所需成本此一問題時, 根本無動機亦不會考慮以證據1 此為組裝與拆卸方便而為 之發明作為素材進行變更設計。然而,細閱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書文中所述:「自可將證據1 之內、外螺紋相配合之 技術以證據3 (證據4 )之熱熔連結取代,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技術內容」可知,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根本未考慮證據1 係利用可拆卸的螺紋結構 以達到「組裝拆卸方便」的功效,被告於舉發審定書中僅 以「證據1 為散熱風扇,證據3 為風扇殼體組件,均係相 關於定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故為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 」,即僅概括組合證據1 及證據3 ,而未考慮證據1 與證 據3 組合的可能性。詳細而言,證據1 所揭露之外螺紋及 內螺紋即為相互固定的結構,根本無須且無理由組合證據 3 所揭露之「超音波熔接方式」再次相互固定。除此之外 ,由證據3 所揭露「軸襯之底部貼附於貫穿孔之周緣側壁 ,採用超音波熔接方式」可知,超音波熔接方式係使用於 元件的底部以黏合接縫,然而,外螺紋及內螺紋為中柱與 上、下絕緣架壁上的結構,無法將超音波熔接方式應用於 證據1 之外螺紋及內螺紋,因此,證據1 與證據3 係無法 組合。又依據證據3 的說明書內容,證據3 之「超音波熔 接」係應用於「襯軸(軸管)與定子一體成型」之構型, 於該構型之下,襯軸與扇框座才係以超音波熔接,而證據 1 其功效乃為組裝與拆卸方便,故不可能將證據1 復結合 證據3 (證據4 )等實質會產生永久結合之手段而將內螺



紋與外螺紋熔接固定,甚至有反向教示的意涵。 ⒋又依據被告頒布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進步性之審查應以 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 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 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逐項進行判斷。是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書如此認定,實歸因於將申請專利之發明切成兩部份 ,倒果為因尋找引證案內容中是否具備接合部及熔接之設 計而以之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試問,風扇中構件繁 多,任兩相鄰構件間豈不均有接合面?若依此一之審查邏 輯,根本亦毋須證據1 之接合方式,因任何相關風扇之創 作即可於任兩相鄰構件找出接合面,再硬加指稱該接合面 均可以熔接方式接合,如同該原決定及原處分所為,豈不 荒謬。因此,原決定及原處分未載明為何會有組合之動機 ,僅依結合系爭專利內容後之後見之明,進而尋找與系爭 專利中爭議之專利特徵相關聯之技術內容部分,即可推論 系爭專利相較引證案不具進步性,不免失之無稽。 ⒌更遑論,「超音波熔接」非可與本案之「熱熔連結」類比 。「超音波熔接」係藉由發聲器產生20K 赫茲或15K 赫茲 的高頻率信號,於塑膠製品的工件上,並使工件內的分子 發生劇烈摩擦而產生局部高溫。故證據3所揭露之「超音 波熔接」實無法應用於證據1 之中柱與定子的上、下絕緣 架的連結關係,更明顯的得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於技術 手段認定上的違誤。
㈡證據2 與證據3 或證據4 的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為「馬達基座及軸管之組合構造」,主要在解決習 知轉動失衡、產生噪音、缺少組配及設計之裕度,甚至因 定子構件意外鬆脫而縮短馬達使用壽命等問題,有鑑於此 ,證據2分開設置馬達基座及軸管,基座及軸管不但可利 用定位槽及定位凸緣形成快速組合之結合構造,且軸管更 能以彈性鉤桿確保軸管內、外側之定子組及軸承形成中心 軸一致之相對結合定位關係。同時,使用者亦可依產品需 求快速更換軸管以組配不同規格之軸承及定子組。 ⒉證據2 與證據1 相同的是,證據2 本身即為可相互固定的 卡扣結構,無須亦無理由再以證據3 或證據4 之「熔接」 方式加以固定,兩者實無組合動機。另外,由證據2 內容 說明「同一規格之基座可一產品需求快速更換軸管」,若 組合證據3 或證據4 ,如何再能快速更換軸管?故證據2 與證據3 或證據4 的組合係無理由。
⒊基此,當熟習該項技術者欲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簡化組



裝流程,同時節省點膠製程之所需成本此一問題時,根本 就不會考慮以此為組裝與拆卸方便而為之發明作為素材進 行變更設計,更遑論證據2 的結構(鉤部)與系爭專利之 第二接合部223 與第一接合部212 全然不同,即便組合證 據3 或證據4 ,亦無法完成系爭專利。
⒋原決定根本未考慮證據2 揭露「軸管之鉤部卡扣一定子組 之中心孔頂緣」本身即為可相互固定的卡扣結構,何須再 與證據3 之「超音波熔接」或證據4 之「熔接」方式加以 固定?且證據2 的結構(鉤部)與系爭專利之第二接合部 與第一接合部全然不同,即便組合證據3 或證據4 ,亦無 法完成系爭專利。綜上,證據1 、2 本身即為可相互固定 的螺紋結構、卡勾結構,實無需再以熔接方式固定,然而 ,被告無視其與證據3 、4 實無組合動機,僅以證據1至4 為同一技術領域,便將證據3 、4 分別組合證據1 、2 , 顯屬無據。
㈢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認為證據3 所揭露之「超音波熔接方式 、或螺接方式結合、或卡合方式接合、或直接黏附結合,係 屬同一技術手段,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 輕易完成,故將證據1 之內、外螺紋相配合之技術,或證據 2 卡扣接合技術以證據3 之熱熔連結取代,即揭露了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同樣理由將證據1 或證據2 與證 據4 所揭露之「熱熔方式」相組合,進而認為證據1 、3 之 組合,或證據1 、4 之組合,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 2 、4 之組合,不具有進步性:
⒈其中,證據1 所揭露之外螺紋及內螺紋與系爭專利之第一 接合部及第二接合部非能類比。一般而言,螺紋係用於螺 鎖,無需以熱熔連結方式連接。另外,系爭專利係於「軸 管頂端設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以及「定子座的內襯周緣 設置至少一第二接合部」。而證據1 所揭露為「中柱之外 壁之上、下端分別設有外螺紋」,其「上、下端」的結構 配置與系爭專利之「頂端」不同(技術手段不同)。況且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內容更進一步描述第 一接合部及第二接合部為凹部或凸部結構,其與螺紋結構 明顯不同。然而,被告卻強行將非能類比之外螺紋及內螺 紋「相互配合的結構」,對應於第一接合部及第二接合部 的「凹型結構或凸型結構」。
⒉更甚者,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相關審定內容中,被告 將證據1 中已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二接合部的「內螺紋」 結構,再次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軸管外周緣的凸部,開孔 周緣的凹部」,此乃不了解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進而造



成處分的違誤。雖然,證據3 說明書揭露「軸襯與扇框座 結合方式並不限定為超音波熔接方式,…,而以螺接方式 結合,亦可將貫穿孔形成為一扣孔而以卡合方式接合,或 直接將軸襯經由貫穿孔黏附於扇框座上均可,其結合方式 可視軸襯與扇框座之材質種類來決定較佳」,然其僅揭露 可「依據扇框座之材質種類來決定以超音波熔接方式、或 螺接方式、或卡合方式、或黏附方式,其中之一的方式結 合軸襯」,並非教示於證據1 的螺紋結構加以超音波熔接 結合。系爭專利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證據1及 證據3 的教示之下,將選擇超音波熔接方式、或螺接方式 、或卡合方式、或黏附方式的其中之一作為連接方式,非 可因被告所述「證據1 為散熱風扇,證據3 為風扇殼體組 件,均係相關於定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故為相同或相關 之技術領域」而將證據1 組合證據3 而完成系爭專利之發 明。
⒊證據2 僅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接合部的鉤部結構, 並與中心孔頂緣連接,故證據2 顯然未揭露對應之「第二 接合部」。同樣的,證據2 以揭露鉤部以卡扣的方式固定 於中心孔頂緣,故無須再以熱熔連結方式連接,係無組合 動機亦難以思及將證據1 或證據2 組合證據3 所揭露之「 超音波熔接方式」或證據4 所揭露之「熱熔」方式。雖證 據2 的鉤部結構設置於軸管的頂端,然而因其並無對應於 系爭專利之「第二接合部」,即便組合證據3 之「超音波 熔接方式」或證據4 之「熱熔」方式,亦無法達成系爭專 利之「第一接合部與第二接合部熱熔連結」的技術手段。 另外,證據2 與系爭專利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功效亦 不相同,已詳述於舉發案答辯理由書中,以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可輕易完成為由,認為系 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明顯有違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並 且於原處分中,亦未敘明心證理由,同樣不符行政程序法 第43條之規定。
⒋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理由承認證據1 、2 和系爭專利採用 不同技術手段。而證據3 、4 與證據1 、2 也完全是不同 的技術手段,按其邏輯,只要有揭露風扇定子座與軸管的 結合,即可任意與證據3 、4 所揭露之「熔接」技術做組 合,有違進步性的判斷。
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誤解系爭專利與證據1 及證據2 之技術, 且僅以證據3 及證據4 之說明書內容曾述及相關於「熔接」 的技術手段,未考慮組合的動機及可能性,便強行將證據3 及證據4 的「熔接」組合於證據1 及證據2 ,顯不合理。退



萬步言,即便證據1 、2 分別組合證據3 、4 ,然而,證據 1 之「外螺紋及內螺紋」及證據2 之「鉤部」於構型及設置 位置上皆與系爭專利之「第一接合部及第二接合部」不相同 ,實無法類比。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未對於不同系爭專利之 技術見解提出任何解釋。
㈤爰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辯以:
㈠證據1 為散熱風扇之專利案,證據2 為馬達基座及軸管之組 合構造之專利案,證據3 為風扇殼體組件之專利案,證據4 為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之專利案,均係相關於馬達的定 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故為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對於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參酌轉用、置換、改變或 組合,故將其組合係為明顯易知且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並未 有無法預期之技術及功效產生,故原告主張所謂之無組合動 機或難於組合,顯非可採。
㈡證據3 揭示超音波熔接,且揭示利用超音波熔接方式、或螺 接方式結合、或卡合方式接合、或直接黏附結合,係屬同一 技術手段,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如專利審查基準第3.2.3 節所述,將證據1 之內、外螺紋 相配合之技術以證據3 、4 之熱熔連結取代,即揭露了系爭 專利之技術內容及功效,故系爭專利並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產生,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稱證據2僅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接合部的鉤部結 構,並無中心孔頂緣連接,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二接合部 ,且證據2並無須再以熱熔連結方式連接,證據2、3及證據2 、4無法組合云云。惟如同前述答辯以及被告之舉發審定理 由,證據2、3、4具有相關之技術領域,為該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將證據2之卡扣接合之技術 以證據3、4之熱熔連結取代,即揭露了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及功效,故系爭專利並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產生,證據2、3 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不具進步性。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
㈠組合證據1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⒈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8頁及第1、2圖揭露散熱風扇包括 一中央設有中柱之扇框,一固定於中柱外之定子,一置於 中柱內之軸承以及一被軸承支撐之轉子。中柱之外壁之上 、下端分別設有外螺紋,定子係套設於中柱上,定子包括



一電路板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結之電樞繞組,該電樞繞組 包括上、下絕緣架,夾置於該上、下絕緣架之間之複數矽 鋼片,及纏繞於該上、下絕緣架上之線圈。上、下絕緣架 之套設部內壁對應中柱之外螺紋分別設有內螺紋。軸承係 收容於中柱之中心孔內,軸承中央形成一軸孔,該轉子包 括一輪轂,環設於輪轂外緣之複數扇葉,及自輪轂中央向 下延伸之轉軸,該轉軸係可旋轉地收容於所述軸孔內。散 熱風扇於中柱與定子之絕緣架上形成相互配合之螺旋狀凸 起與凹陷結構,進而通過螺合固定,使定子與中柱之間結 合牢固,有效防止定子脫落。
⒉證據3第2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8頁揭露殼體元件包含扇框 座與軸襯,組裝時,係將軸襯套入扇框座之凸緣盤上的貫 穿孔,使軸襯之底部貼附於貫穿孔之周緣側壁,採用超音 波熔接方式,利用一超音波塑膠熔接機將超音波傳導至軸 襯與貫穿孔周緣側壁之接合面,使其劇烈摩擦後瞬間熔合 ,而構成殼體元件。第10頁揭示軸襯與扇框座結合方式並 不限定為超音波熔接方式,可分別於軸襯與扇框座之貫穿 孔形成螺紋,而以螺接方式結合,亦可將貫穿孔形成為一 扣孔而以卡合方式接合,或直接將軸襯經由貫穿孔黏附於 扇框座上均可。
⒊系爭專利為馬達及風扇,證據1為散熱風扇,證據3為風扇 殼體元件,均係相關於定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故為相同 或相關之技術領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 軸管、定子座及轉子結構固可對應證據1 之中柱、定子及 轉子,惟二者之差異在系爭專利將第二接合部與第一接合 部以熱熔連結,而證據1 之中柱之外壁上、下端分別設有 外螺紋,上、下絕緣架之套設部內壁分別設有內螺紋,形 成相互配合之螺旋凸起與凹陷結構,進而通過螺合固定, 然證據3 已揭露將軸襯套入扇框座之凸緣盤上的貫穿孔, 使軸襯之底部貼附於貫穿孔之周緣側壁,採用超音波熔接 方式,利用一超音波塑膠熔接機將超音波傳導至軸襯與貫 穿孔周緣側壁之接合面,使其劇烈摩擦後瞬間熔合,實已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運用熱熔連結第二接合 部與第一接合部之內容,達到穩固結合的功效,同時證據 3 已揭示超音波熔接方式、或螺接方式結合、或卡合方式 接合、或直接黏附結合,與系爭專利屬同一技術手段,對 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瞭解證據1 及證據 3 之技術後,自可將證據1 之內、外螺紋相配合之技術以 證據3 之熱熔連結取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並未有無法預期之技術及功



效產生,原告所稱之無組合動機或難於組合,顯非可採。 是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組合證據1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證據4 為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與系爭專利亦係相關於定 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為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證據1 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已如前述,而證據4 說明書第7 項已揭露利用熱熔機加熱,將熱能傳送到環形側 壁處,由於高分子材質遇熱而產生熱融,而朝含油軸承之中 央部分間形成了鳥嘴形狀的擋部,只要將擋部進行熱熔至其 與含油軸承之頂面抵接,可以達到固定的效果。對於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瞭解證據1 及證據4 之技術後 ,自可將證據1 之內、外螺紋相配合之技術以證據4 之熱熔 連結取代,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 內容,因此證據1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組合證據2 、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⒈證據2說明書第9頁至第10頁及第4圖揭示軸管較佳係由塑 膠等彈性材料製成,且其底部設有至少一定位凸緣、至少 一彈性鉤桿、至少二長槽及至少一鉤部,該定位凸緣係由 該軸管之底部向外凸設形成之一定位凸塊,其係可用以對 應卡掣於該基座之定位槽;各彈性鉤桿係形成於二長槽之 間,如此該彈性鉤桿將可具備彈性張撐及復位之變形能力 ;及該鉤部係由各彈性鉤桿頂端向外凸出該軸管之外徑, 以供卡扣一定子組之中心孔頂緣。
⒉證據2為馬達基座及軸管之組合構造,與系爭專利亦係相 關於定子與軸管之固定技術,為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軸管、定子座及轉子 結構雖可對應證據2 之軸管、定子組、轉子,惟二者之差 異在系爭專利將第二接合部與第一接合部以熱熔連結,而 證據2 利用軸管之鉤部卡扣一定子組之中心孔頂緣。又證 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運用熱熔連結第 二接合部與第一接合部之內容,達到穩固結合的功效,及 揭示超音波熔接方式、或螺接方式結合、或卡合方式接合 、或直接黏附結合,與系爭專利屬同一技術手段,故對於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瞭解證據2 及證據3 之技術後,自可將證據2 之卡扣接合之技術以證據3 之熱 熔連結取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



術內容,因此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㈣組合證據2 、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之差異,及證據4揭 露利用熱熔機加熱,及將擋部進行熱熔至其與含油軸承之頂 面抵接,可以達到固定的效果,均如前述。故對於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瞭解證據2 及證據4 之技術後, 自可將證據2 之卡扣接合技術以證據4 之熱熔連結取代,而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因此證 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3 ,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及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具有 該獨立項全部特徵。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 1 說明書揭示「通過於中柱與定子上設置螺紋形成螺合固定 ,即於定子與中柱上形成相互配合之螺旋狀凸起與凹陷結構 ,如本實施方式中各段內螺紋即形成凸起,內螺紋之間即形 成凹陷」及證據2 第9 頁至第10頁揭示定位凸緣可卡掣定位 槽等技術特徵,均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及第3 項附屬項之凹凸緊密接合結構特徵,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及第3 項附屬項之技術內容,因此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 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及第3 項不具進步 性。
㈥證據1及證據3,或證據1及證據4,或證據2及證據3,或證據 2及證據4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第5 項及第6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5 、6 項為第1 項之附屬項, 具有該獨立項全部特徵。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 4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所界定之熱熔 連結變形填入及熱塑性材料,已為證據3 超音波熔接方式及 塑膠之熱塑性材料,及證據4 熱熔連結技術及可熱熔材質等



技術特徵所揭露,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之技術內容,因此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4 ,或證據1 、 證據3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4 ,或證據2 、證據3 及 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為第1 項之附屬項,具有該獨 立項全部特徵。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 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界定之油封與該第一接合部及該第二 接合部同時熱熔連結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 說明書第8頁 所載利用以熱熔環形側壁形成的擋部來固定含油軸承或油封 之技術特徵所揭露。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附屬項之技術 內容,因此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4 , 或證據1 、證據3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4 ,或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7 項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8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與第1 項比較,係增加「一葉 輪;以及一馬達,連結並驅動該葉輪轉動」。惟查證據1已 揭露轉子包括一輪轂,環設於輪轂外緣之複數扇葉,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亦揭露馬達包含有葉輪結構,是系爭專利 本項技術特徵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 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1及證據3,或證據1及證據4,或證據2及證據3,或證據 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及 第10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為第8 項之附屬項,具有該獨 立項全部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為第8 項之附 屬項,具有該獨立項全部特徵。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及第10項所界定之凸部 與該凹部緊密接合及凹、凸結構或粗糙結構等技術特徵,可 見於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及證據2 所揭露凹凸緊密接合結構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自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及第10 項 之技術內容,因此證據1 及證據3 ,或證據1 及證據4 ,或 證據2 及證據3 ,或證據2 及證據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及第10項不具進步性。 ㈩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100 年9 月19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是系爭 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 修正公布於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 為斷。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一種馬達包括一軸管、一定子座以及 一轉子結構。軸管的頂端設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定子座 具有一內襯,且內襯的中央處具有一開孔,定子座藉由開 孔套設於軸管,定子座之內襯於開孔的周緣設置至少一第 二接合部,且第二接合部與軸管的第一接合部係對應設置 ,並與第一接合部熱熔連結。轉子結構具有一轉軸,轉軸 軸設於軸管。一種配置有上述馬達的風扇亦一併揭露(參 說明書第1頁【中文新型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第13至14頁):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 、8 項為獨立 項,其餘請求項為附屬項。
⑴一種馬達,包括:
    一軸管,其於頂端設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    一定子座,具有一內襯,該內襯的中央處具有一開孔,    該定子座藉由該開孔套設於該軸管,該內襯於該開孔的    周緣設置至少一第二接合部,該第二接合部與該第一接    合部對應設置,並與該第一接合部熱熔連結;以及    一轉子結構,具有一轉軸,該轉軸軸設於該軸管。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管的外周 緣具有至少一凸部,該開孔的該周緣更具有與該凸部相 對應的至少一凹部,該凸部與該凹部緊密接合。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接合部 與該第二接合部為凸型結構與凹型結構、或粗糙結構與



粗糙結構的方式對應設置。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接合部 與該第二接合部熱熔連結後,該第一接合部變形且實質 上填入該第二接合部。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接合部 與該第二接合部熱熔連結後,該第二接合部變形且實質 上填入該第一接合部。
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接合部 與該第二接合部的材質為熱塑性材料。
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馬達,更包括:  一油封,設置於該軸管的該頂端的內周緣,該油封與該 第一接合部及該第二接合部同時熱熔連結。
⑻一種風扇,包括:
  一葉輪;以及
    一馬達,連結並驅動該葉輪轉動,該馬達包括:    一軸管,其於頂端設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    一定子座,具有一內襯,該內襯的中央處具有一開孔,    該定子座藉由該開孔套設於該軸管,該內襯於該開孔的    周緣設置至少一第二接合部,該第二接合部與該第一接    合部對應設置,並與該第一接合部熱熔連結;及    一轉子結構,具有一轉軸,該轉軸軸設於該軸管。 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軸管的外周 緣具有至少一凸部,該開孔的該周緣更具有與該凸部相 對應的至少一凹部,該凸部與該凹部緊密接合。 ⑽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第一接合部 與該第二接合部為凸型結構與凹型結構、或粗糙結構與 粗糙結構的方式對應設置。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舉發卷第48至60頁):
⑴證據1 為94年12月21日公告之第94212482號「散熱風扇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00 年5 月 12日,可為先前技術。
⑵證據1 第1 、2 圖及說明書第7 頁已揭示散熱風扇包括 一中央設有中柱12之扇框10,一固定於中柱12外之定子 30 , 一置於中柱12內之軸承50以及一被軸承50支撐之 轉子70。證據1 第1 、2 圖所揭之中柱12之外壁122 之 上、下端分別設有外螺紋124 ,上、下絕緣架34、34' 之套設部340 內壁344 分別設有內螺紋346 ,形成相互 配合之螺旋狀凸起與凹陷結構,進而藉由螺合固定。相 關圖式如附圖2 。




⒉證據2(舉發卷第29至47頁):
⑴證據2 為93年6 月11日公告之第92104749號「馬達基座 及軸管之組合構造」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 先權日100 年5 月12日,可為先前技術。
⑵證據2 第9 頁及第4 、7 圖揭示軸管11較佳係由塑膠等 彈性材料製成,且其底部設有至少一定位凸緣111 、至 少一彈性鉤桿112 、至少二長槽113 及至少一鉤部114 ,該定位凸緣111 係由該軸管11之底部向外凸設形成之 一定位凸塊,其係可用以對應卡掣於該基座10之定位槽 103 ;各彈性鉤桿112 係形成於二長槽113 之間,如此 該彈性鉤桿112 將可具備彈性張撐及復位之變形能力; 及該鉤部114 係由各彈性鉤桿112 頂端向外凸出該軸管 11之外徑,以供卡扣一定子組13之中心孔130 頂緣。相 關圖式如附圖3 。
⒊證據3(舉發卷第11至28頁):
⑴證據3 為93年3 月1 日公告之第92201118號「風扇殼體 組件」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00 年 5 月12日,可為先前技術。
⑵證據3 第2 、3 圖已揭示將軸襯14套入扇框座12之凸緣 盤20上的貫穿孔26,使軸襯14之底部14B 貼附於貫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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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達電子零組件(吳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