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伊庭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1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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