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87號
STEV,103,店補,87,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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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伊庭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1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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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