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6號
STEV,103,店補,6,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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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號
原   告 李時賢
      周育芳
      李如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允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76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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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