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45號
STEV,103,店補,45,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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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5號
原   告 琦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1,4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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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