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原 告 陳敏益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亮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