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56號
STEV,103,店簡,56,2014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亮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