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樑 被上訴人 甲○○ 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遺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劉智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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