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2年度,437號
SSEV,102,新簡,437,201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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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37號
原   告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   告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
被   告 楊慶雄
      陳俊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羅燦博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蔡宜均律師
      伍安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 ,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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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