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寶彩
潘瑞銘
潘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