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628號
CHEV,102,彰簡,628,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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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
被   告 黃正龍
      黃綉花
      林黃綉蕊
      黃洲堯
      黃全利
      黃仿妙
      黃良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黃仿妙黃良純繼承而公同 共有,因原告對被告黃正龍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權憑證確定,被告黃正龍應清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2, 433元及該執行名義所載清償之利息, 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為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未經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之前,原告無從就系爭標的取償,被告黃正龍迄今仍怠於行 使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 必要,故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823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 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被告黃正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 並聲明:㈠請求裁判准予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同共有物關係 分割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別共有物關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 等七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等未提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 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 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十三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黃仿妙黃良純繼承 而公同共有,因原告對被告黃正龍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 付命令債權憑證確定,被告黃正龍應清償原告102, 433元及 該執行名義所載清償之利息,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 告等人公同共有,未經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前, 原告無從就系爭標的取償,被告黃正龍迄今仍怠於行使分割 請求權取得財產,已損及原告之權益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22 0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 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為真正。然查 ,原告代位被告黃正龍請求分割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乃被告黃正龍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黃法所遺之財產,又被繼承 人黃法所遺之財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段00地號、 彰化縣鹿港鎮○○○段000 地號等計十六筆之土地, 此有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2年 11月27日鹿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彰化縣鹿港鎮 ○○段00 0地號95年繼承登記申請書影本及重劃前草港中段 567-4地號人工謄本等資料在卷足稽, 揆諸上揭說明,所有 遺產必須一併分割,全部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無從僅就 特定部分之遺產為分割,原告就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法所遺 之財產,請求為部分遺產之分割,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主 張代位被告黃正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於法律上顯為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 表 一:
公同共有人: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



黃仿妙黃良純等七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 ├───┬────┬──┬──┤ │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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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雅│230 │田│ 1,534.00 │ 公同共有 │
│ │ │ │段 │ │ │ │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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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分別共有人: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黃仿妙黃良純等七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分 別 │分別共有之│
│ ├───┬────┬──┬──┤ │ │共 有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人 │權利範圍 │
│號│ │ │ │ │ │ │ │ │
├─┼───┼────┼──┼──┼─┼──────┼───┼─────┤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雅│230 │田│ 1,534.00 │黃正龍│ 各7分之1 │
│ │ │ │段 │ │ │ │等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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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