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邱崑龍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東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