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2號
PTEV,103,屏補,2,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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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毓屏
被   告 臧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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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