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810號
原 告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被 告 成德王后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志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志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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