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江守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慶峯、裴郁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92
元(17,750+23,442=41,1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
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