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楊森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旺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