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鴻彬
相 對 人 韓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之1 ,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