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86號
SLEM,103,士簡,86,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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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THI HA(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2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THI HA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裴氏河」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內「紫 都SPA 生活館」均更正為「紫督SPA 生活館」外,餘與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偽造「裴氏河」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為被告犯罪所得之 物,且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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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