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643號
TPEV,106,北補,643,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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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鄭安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2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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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