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聲字,103年度,1號
SLEM,103,士秩聲,1,20140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聲明異議人 周志宏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士
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周志宏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20時15分許,在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之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當 場為警查獲,因認聲明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 條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及 沒入賭資1,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102年10月31日晚上在家煮了幾道 菜叫朋友來家裡吃飯,飯後有人提議摸八圈,當時是8點鐘 左右,剛坐下來打一把,就有警察來敲門,警察進來後就叫 伊等把錢拿出來,伊當時有1,000 元,賭客林冬雄有200 元 、林熙娘有300 ,另外桌上有200 元,警察問200 元是誰的 ,賭客林熙娘就說是買便當錢,伊說剛吃過飯沒有要買便當 ,林熙娘說是買水喝的,當時伊沒在意,亦未理會,並不知 有如此嚴重,說伊聚眾賭博實在擔不起,伊只是對人熱情, 在陌生的土地上想多交朋友,不知是有犯法,實有悔意,盼 能以服公共勞役,免予罰鍰,因實無力償還,抑或以分期付 款方式,分批繳付罰鍰,再者,本案已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在未接獲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判決書前,何以一案兩罰,有違常情,依照行政罰法 第26條規定,在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同一案情不得一案兩罰, 實依法無據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 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麻將為賭具 ,以每底100 元、每台20元之方式賭博財物,打完4 圈抽頭 200 元,經原處分機關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牌1 副(含搬



風骰子1 顆、骰子3 顆、牌尺4 支)、賭資1,500 元及抽頭 金200 元等情,有警詢調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代保管物 品目錄表在卷可證,並經聲明異議人及賭客林冬雄林熙娘 簽認無誤,亦有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佐。
㈡聲明異議人雖否認其提供上開地點聚眾賭博,並否認200 元 為抽頭金一節,惟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陳稱:(問:該 賭場何人主持?何時開始營業?賭具為何?何人提供?)房 子是我本人的,他們是我叫來吃飯順便打麻將的,是從102 年10月31日下午17時左右吃飽飯後開始的,賭具為麻將,我 本人所提供賭具麻將的等語;另賭客林鑫宏林熙娘均於警 詢時陳稱:(問:該賭博方式如何賭法?如何抽頭?抽頭金 由誰抽取?)賭博方式,以麻將牌為賭具,每底100 元,每 台20元,先胡牌者為贏家,放槍就是誰放槍誰輸錢,自摸胡 牌則由其餘三人輸錢等方式論輸贏,我們今天是打算完2 將 (東、南、西、北等四圈),自摸抽頭50元,抽頭金由自摸 的人給屋主周小姐(按即聲明異議人)收取等語。聲明異議 人嗣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打四圈抽200 元,給我買便當 錢等語,聲明異議人亦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2 年度士簡字第681 號)等 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明異議 人與其它賭客間並無怨隙,應無互為誣構之理,足見聲明異 議人與賭客林鑫宏林冬雄林熙娘等確有於上開時地賭博 財物,並由聲明異議人收取抽頭金之事實,顯具有營利性甚 明。準此,聲明異議人於上開具有營利性之職業場所賭博財 物,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四、又本院102 年度士簡字第681 號刑事簡易判決,係以聲明異 議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為由判處罪刑,與本件原處分 機關以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係就其參 與賭博部分而為處罰,二者非屬同一行為,尚無一罪兩罰之 情事。至聲明異議人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云云,惟社會秩序 維護法並無類似刑法關於社會勞動之規定,且無準用刑法之 相關規定,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款之規定,裁處 聲明異議人罰鍰9,000元,及沒入賭資1,000元,於法並無不 合,是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