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2年度,588號
CYEV,102,嘉小,588,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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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588號
原   告 謝東樹
被   告 黃煥傑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金城
被   告 謝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謝金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嘉義縣梅山鄉○○村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所種植之竹子、竹筍為原告所有,並有採收之權利。被告 黃煥傑係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之電 線承包商,因被告謝金柱向被告臺電公司申請電線遷移工程 ,被告黃煥傑於民國102年1月8日後某日受被告臺電公司委 託在系爭土地上施作電線遷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然被 告謝金柱明知系爭土地上之竹子為原告所種植,其並未告知 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時將導致竹子遭砍除,仍放任被告黃煥傑 砍除系爭土地上之竹子,被告謝金柱上揭行為有違其與被告 臺電公司於102年1月18日所簽立之調解筆錄第2點「聲請人 (即被告謝金柱)同意臺電公司於遷移電線時,電線所經過 之處地上物香蕉及竹子由聲請人負責疏通所有人並同意將其 砍除,以利電線通過之施工」,並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謝 金柱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系爭工程係被告黃煥傑與被告台 電公司之業務範圍,明知於電線遷移工程前應先確認地上物 所有人是否已同意砍除,竟未經求證即因調解筆錄之文字以 及鄰地所有人即訴外人謝啟明之指示,而逕自砍除原告所有 之竹子,已明顯違反注意義務,並造成原告之損害。



㈡因被告三人之行為,造成原告所有22支麻竹筍遭砍除,原告 得知後心痛不已,因竹子生長至少需時4年,無法立即回復 ,僅得以金錢補償,4年間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 損害,又被告三人雖無意思聯絡,惟其均為原告所受損害之 共同原因,具有行為關連共同,被告三人應對原告負連帶賠 償責任,連帶賠償原告6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煥傑:共有23枝竹子被砍除,但竹子在砍除後還有地 下莖,計算單位應以欉為單位,而不應該以根單位,如果以 叢為單位,可以換算成2欉。系爭土地附近的竹子都長得很高 ,好像沒有在收成。原告請求金額不合理。
㈡被告臺電公司:原告請求金額不合理。
㈢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謝金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竹子、竹筍為原告所有,並有採 收權利,因被告謝金柱向被告臺電公司申請電線遷移工程, 被告黃煥傑於102年1月8日後某日受被告臺電公司委託在系 爭土地上施作系爭工程,被告黃煥傑因而砍除系爭土地上之 竹子共23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54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且經本 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復經本院會同兩造履勘現場並逐 一核算無誤,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相片在卷可參,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 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5 條亦著有明文,又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 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 足成立(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黃煥傑施作系爭工程有疏失,致砍除原告所有之23支 麻竹筍,被告臺電公司於指示督導被告黃煥傑施作系爭工程 時,同有過失,已如前述,又被告謝金柱明知施作系爭工程



時將導致原告所種植之麻竹筍遭到砍除,亦未事先告知原告 與其協商,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3人應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失,即屬有據。
六、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⑴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上共23枝竹子遭砍除,竹子生長至少需 時4年,期間其受有6萬元之損害云云,惟原告並未提出證據 證明其所受損害,經本院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有關嘉義縣梅山鄉地區麻竹筍生長及其價格後,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函覆以:根據所附的照片顯示,本地麻竹 植株個體不大,且母竹株樹不多。顯示該竹林並非長久無管 理之麻竹產竹林,因為一般集約經營的話,通常會伐除3年 生以上老竹,維持1叢4-5 枝母竹左右。麻竹產筍季為每年 4-11月,大致每公頃竹筍年收穫量為20ton/ha,即每叢50公 斤。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農糧統計所公告農 產品價格查詢系統中的資料顯示,並無梅山地區麻竹筍價格 ,只有不分地區每月平均價格資料,顯示2013年麻竹筍月平 均價格每公斤最高76元,最低34元,1-10月平均價格為46元 。依附件圖片之樣貌,麻竹雖已砍除只剩基部,但地下部仍 在,可期望於明年4-11月發筍,但因其地上部植株少,顯筍 量無法立即恢復。麻竹叢種植通常於4、5年時達到產筍高峰 ,隨即逐漸減少,超過7、8年雖仍可長出麻竹筍,但產筍已 無法達到先前的高峰,有該所102年11月8日農林試技字第00 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依前所述,本件麻竹筍共23支合計 約有2欉遭到砍除,再依前開麻竹相關農業資料所示,系爭 土地遭砍除的麻竹筍可望在今年4-11月發筍,爰以每欉年產 量50公斤,每公斤市價46元計算原告一年損失,原告有2欉 麻竹筍遭砍除,合計受有4,600元(50×46×2=4,600)之 損害。
⑵而原告所有之23枝麻竹遭砍伐,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嘉義縣梅 山鄉公所關於嘉義縣梅山鄉麻竹價格,函覆稱:以麻竹供造 紙竹材每公斤約2-2.5元左右,用材每枝之市價依長度而定 ,22尺長每枝約70元等語,有該所102年11月18日嘉梅鄉農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依前所述,本件麻竹共23支 ,再依前開系爭土地上麻竹生長相關照片顯示,爰以每枝約 22尺長價格計算,23枝麻竹合計受有1,610元(23×70=1,6 10)損害。
⑶綜上,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麻竹筍及麻竹之損 害共計6,210元(4,600元+1,610元),是本院認原告本件所



受損害應為6,210元。
七、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請 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為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 本件起訴狀繕本均於102年8月2日送達至被告住所,有送達 證書3紙在卷可憑,被告黃煥傑及台電公司均同意從102年8 月3日起算利息(見10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併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6,210元,及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贅行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4元(6,210/60,000×1,000)、原告負擔896元(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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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