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2年度,178號
NTEV,102,埔小,178,201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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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唐榮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文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49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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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