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婷逸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2,0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
除上述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應補繳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