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6號
PDEV,103,斗補,6,201401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玉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乞陳世庭陳蓬聰陳志慶陳秀緞之正確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