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34號
PDEV,103,斗補,34,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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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王陳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家良許順忠、許楊切、許世凉、林淑子許鐵樹
  劉瑞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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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