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王陳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家良、許順忠、許楊切、許世凉、林淑子、許鐵樹、
劉瑞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