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3年度,12722號
TPPP,103,鑑,12722,20140124

1/1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22 號
被付懲戒人 蘇石錦
曾明淵
李國新
薛金圳
陳榮正
羅俊英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主 文
蘇石錦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羅俊英均免議。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法務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曾明淵、李 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等 5 人原均係臺灣臺北看守所(現 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管理員,被付懲戒人羅 俊英原係臺灣臺北監獄(現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管理員。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於 96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10 次,被付懲戒人曾明淵於 96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6 次,被付懲戒人李國新於 98 年 3、4 月間計 2 次,被付 懲戒人陳榮正於 97 年 6 月至 97 年 10 月間計 4 次, 被付懲戒人羅俊英於 97 年至 98 年 2 月間計 2 次,為 違背職務,夾帶香菸或其他違禁物品予收容人或受刑人,而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受招待喝花酒)之行為 ,被付懲戒人薛金圳則於 95 年至 97 年間,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並有 10 次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之行為,渠等上述犯 罪行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 28016 號、98 年度偵字第 11687 號、第 14514 號、第 17154 號)在案,因認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違法失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應依法予 以懲戒等情。經查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上揭違失行 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犯罪部分,經檢察官起訴後,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矚上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就被付懲 戒人蘇石錦陳榮正羅俊英薛金圳等 4 人部分,一部 分維持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8 年度矚訴字第 2 號、98 年度訴字第 3624 號),駁回當 事人該部分之上訴,一部分撤銷該一審法院科刑之判決,仍 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論處罪刑;就被付懲戒人曾明淵、李



國新 2 人部分,則全部撤銷上揭第一審法院之科刑判決, 改判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論處罪刑(詳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沒收、追繳部分,從略〕),並定各人應執行刑如下 (沒收、追繳部分從略):蘇石錦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曾明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 肆年。李國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薛金圳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陳榮正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羅俊英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渠等 6 人(下稱被付懲戒人蘇石 錦等 6 人)不服上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 於 102 年 12 月 12 日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43 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揭第一、二、三審刑事判 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被付懲戒人蘇石錦等 6 人既曾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 院判刑並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對其 6 人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 要,爰依首揭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蘇石錦曾明淵李國新薛金圳陳榮正羅俊英等 6 人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2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附表一
┌─┬─────┬───┬───────────┬──┐
│編│事實 │被告 │主文 │備註│
│號│ │ │ │ │




├─┼─────┼───┼───────────┼──┤
│1│事實一(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
│ │實一) │ │,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 │ │ │褫奪公權肆年。 │ │
├─┼─────┼───┼───────────┼──┤
│2│事實二(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 │實二)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 │
│ │ │ │新臺幣肆萬元中,蘇石錦│ │
│ │ │ │已自動繳交之新臺幣貳萬│ │
│ │ │ │元沒收,其餘部分追繳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事實三(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 │實三)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 │ │
├─┼─────┼───┼───────────┼──┤
│4│事實四(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 │實四)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 │ │
├─┼─────┼───┼───────────┼──┤
│5│事實五(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 │實五) │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 │
├─┼─────┼───┼───────────┼──┤
│6│事實六(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 │實六)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 │ │
├─┼─────┼───┼───────────┼──┤
│7│事實七(起│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訴│
│ │訴書犯罪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駁回│
│ │實七) │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 │ │
├─┼─────┼───┼───────────┼──┤
│8│事實八㈡(│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改判│
│ │事實八㈠)│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 │ │ │褫奪公權貳年。 │ │
├─┼─────┼───┼───────────┼──┤
│9│事實八㈢(│蘇石錦蘇石錦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改判│
│ │事實八㈠)│ │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
│ │ │ │拾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10│事實八㈣(│蘇石錦蘇石錦對於公務員關於違│撤銷│
│ │起訴書犯罪│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改判│
│ │事實八㈠)│ │,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 │
│ │ │ │公權壹年。 │ │
├─┼─────┼───┼───────────┼──┤
│11│事實八㈤(│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 │事實八㈡)│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 │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12│事實九(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 │實九) │ │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
│ │ │ │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13│事實十(起│蘇石錦蘇石錦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上訴│
│ │訴書犯罪事│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駁回│
│ │實十) │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 │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
│ │ │曾明淵曾明淵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 │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改判│
│ │ │ │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犯│ │
│ │ │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 │
│ │ │ │沒收。 │ │




└─┴─────┴───┴───────────┴──┘
(以下附表有部分編號略去不予記載)
┌─┬─────┬───┬───────────┬──┐
│16│事實十三(│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 │事實十三)│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 │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
├─┼─────┼───┼───────────┼──┤
│17│事實十四(│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改判│
│ │事實十四)│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 │
│ │ │ │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18│事實十五(│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 │事實十五)│ │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 │
│ │ │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20│事實十六(│曾明淵曾明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撤銷│
│ │起訴書犯罪│ │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改判│
│ │事實十七)│ │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
│ │ │ │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26│事實二十一│李國新李國新犯對主管事務圖利│撤銷│
│ │(起訴書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改判│
│ │罪事實二十│ │,褫奪公權貳年。 │ │
│ │三) │ │ │ │
├─┼─────┼───┼───────────┼──┤
│31│事實二十六│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改判│
│ │罪事實二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 │
│ │八) │ │公權肆年。 │ │
├─┼─────┼───┼───────────┼──┤
│32│事實二十七│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 │罪事實二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 │
│ │九) │ │公權貳年。 │ │
├─┼─────┼───┼───────────┼──┤




│33│事實二十八│陳榮正陳榮正共同犯對主管事務│ │
│ │(起訴書犯│ │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罪事實三十│ │,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 │
├─┼─────┼───┼───────────┼──┤
│34│事實二十九│陳榮正陳榮正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 │罪事實三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 │
│ │一) │ │公權肆年。 │ │
├─┼─────┼───┼───────────┼──┤
│35│事實三十(│羅俊英羅俊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撤銷│
│ │起訴書犯罪│ │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改判│
│ │事實三十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 │
│ │) │ │公權肆年。 │ │
│ │ ├───┼───────────┼──┤
│ │ │李國新李國新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撤銷│
│ │ │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改判│
│ │ │ │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褫奪公權貳年。 │ │
└─┴─────┴───┴───────────┴──┘附表二
┌─┬─────┬───┬───────────┬──┐
│編│事實 │被告 │主文 │備註│
│號│ │ │ │ │
├─┼─────┼───┼───────────┼──┤
│1│事實㈠(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改判│
│ │實三十四㈠│ │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 │ │
├─┼─────┼───┼───────────┼──┤
│2 │事實㈡(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 │實三十四㈡│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㈩) │ │ │ │
├─┼─────┼───┼───────────┼──┤
│3 │事實㈢(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駁回│
│ │實三十四㈣│ │月,褫奪公權捌年。 │ │
│ │) │ │ │ │
├─┼─────┼───┼───────────┼──┤




│4 │事實㈣(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改判│
│ │實三十四㈤│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5 │事實㈤(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 │實三十四㈥│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6 │事實㈥(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撤銷│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改判│
│ │實三十四㈦│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7 │事實㈦(起│薛金圳薛金圳共同犯藉勢勒索財│上訴│
│ │訴書犯罪事│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駁回│
│ │實三十四㈨│ │月,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