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11 號
被付懲戒人 許同陽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許同陽記過貳次。
事 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許同陽(下稱許員)現為本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 員,前於本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任內,自 101 年 中旬起,即開始向謝育堯所經營之「TS 天下運動網」賭博 網站簽賭,嗣因該賭博網站於 102 年初,改網址為「新樂 園賭博網站」,謝育堯並提供一組帳號、密碼,供許員下注 簽賭,每日可下注之額度約新臺幣(下同)30 至 40 萬元 ,並以週結之方式,相約在大雅分駐所外面,交付該週輸贏 之賭金,一直到 102 年 2、3 月間為止。
二、許員自 102 年 3 月起,即未再向謝育堯簽賭。而是向另 一位新樂園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小李」簽賭,並分別於 102 年 4 月 7 日、4 月 12 日,替其同事黃欽山下注簽賭 1 萬元、2 萬 3000 元,而黃欽山與許員亦依照簽賭輸贏之金 額,在上班地點後方交付。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本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豐原分局移送偵辦,並提起公訴。 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2 年 10 月 21 日 102 年度 重易字第 2690 號刑事判決:「許同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員部分於 102 年 11 月 11 日判決確定。同案之顧高 禎(調職至本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嗣判決確定後,再另案移 送。黃欽山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調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處,併此敘明。
四、經核許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 l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五、證據(均影本附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 8 月 23 日 102 年度偵字字第 10587、11699、12102、12454、14027 、14986、17232、19261 號起訴書。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 10 月 21 日 102 年度重易 字第 2690 號刑事判決。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 11 月 20 日中院東刑瑞 102 重易 2690 字第 119986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許同陽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許同陽係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前於任同 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警員期間,自 101 年 6 月間 起,即開始向謝育堯所經營之「TS 天下運動網」賭博網站 簽賭。其簽賭方式,係以美國職棒、職籃、日本職棒、臺灣 職棒等球類運動比賽為簽賭標的,由謝育堯所提供之帳號、 密碼及下注信用額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簽注,並由被付懲 戒人就特定比賽之隊伍輸贏及讓分,來決定下注隊伍(賠率 1 比 0.95) ,再依下注金額乘以賠率,計算被付懲戒人之 獲利或虧損。例如被付懲戒人下注新臺幣(下同)1 萬元, 若賭贏,謝育堯則付 9,650 元給被付懲戒人;若賭輸,則 被付懲戒人須付 9,850 元給謝育堯。(因賭博網站為吸引 賭客下注,每下注 1 萬元會另機動回饋 150 元予賭客, 俗稱「退水」)。並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每週結算賭資。嗣 因該賭站於 102 年初,改網址為「新樂園賭博網站」,被 付懲戒人再依謝育堯所提供之帳號、密碼及下注信用額度, 依上開方式向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並以週結之方式,相約 在大雅分駐所外面,交付該週輸贏之賭金,直到 102 年 2 月間為止。被付懲戒人自 102 年 3 月起,即未再向謝育 堯簽賭。改向另一位新樂園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小李」依上 開方式下注簽賭,並分別於 102 年 4 月 7 日、4 月 12 日,替其同事黃欽山下注簽賭 1 萬元、2 萬 3000 元 ,而黃欽山與被付懲戒人亦依照簽賭輸贏之金額,在上班地 點後方交付。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0587、11699、 12102、12454、14027、14986、17232、19261 號)。嗣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以 102 年度重易字第 2690 號刑事判決,對被付懲戒人 論以「許同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 102 年 11 月 11 日判決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中地檢署 102 年度偵字第 10587、11699 、12102、12454、14027、14986、17232、19261 號檢察官 起訴書,臺中地院 102 年度重易字第 2690 號刑事判決、 102 年 11 月 20 日中院東刑瑞 102 重易 2690 字第 119986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 懲戒人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
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 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法情節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 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許同陽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