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被 告 吳念錫(原名吳沛緹)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依被告與債權讓與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附條件 買賣合約之約定條款第18條,雙方同意就合約所生之一切訴 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 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且繼承與債權讓與,對債之同一性不 生影響,附隨原債權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上之權利義務,應併 同移轉而拘束債權受讓人之原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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