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2年度,1172號
NHEV,102,湖簡,117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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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姚壽桂
被   告 郭桂鑾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於101年10月間在其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0段 000巷0弄00號4樓建物後外牆設置4台冷氣機,而其中左邊2 台正對原告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建物臥房,因兩棟見間僅有一狹小防火巷相隔,被告啟動冷 氣機後,便不斷排放熱氣與噪音,至原告夜間無法安寧入睡 ,經原告向被告反映請求改善但未獲置裡,亦曾向台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陳情,亦未獲得處理。
2、原告已年逾65歲,仍須靠早班清潔工為生,被告冷氣機於夏 天夜晚持續運轉噪音、熱氣,致原告無法安眠,影響次日工 作,只得向精神科求診。復對醫生所開之藥物過敏無法服用 ,嗣依鐵窗業者之建議,花新台幣19,000元在自家窗外裝設 鐵窗加檔板防治,惟效果不彰。
3、爰依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將設置所有座落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建物後外牆之4台冷氣 機,其中正對原告所有建物臥室之2台冷氣機移至他適當之 位置。
4、提出被告之建物登記簿謄本、被告在後外牆裝設冷氣機4台 之照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原告施作鐵窗之收據、 台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對於原告所稱其在後外牆裝設分離式冷氣機室外機4台等情 不爭執,然係為解決老屋多年來外牆漏水及悶熱之苦。 2、兩造間相距之防火巷有3公尺寬,為避免冷氣室外機噪音擾 鄰,由廠商建議將一台一對四之大主機,改為一對一之四台 最小主機,且選用噪音極低的大金牌冷氣機。原告雖數度請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均未逾噪音取締標準。 3、上揭4台冷氣室外機係裝置在被告窗戶下緣,比原告之窗戶 為低,且加裝下導風罩,讓風往下擴散,均無直吹原告之窗 戶。
4、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建物登記簿謄本、被 告在後外牆裝設冷氣機4台之照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原告施作鐵窗之收據、台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 知書等為證,被告對於在其屋後外牆裝設分離式冷氣機室外 機4台等情雖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
2、按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 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請求得禁止之。但其侵 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是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 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 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 功能。
3、經查:
①台灣夏天天氣濕熱,尤以大台北地區為甚,因此冷氣機幾乎 成為家庭必備之家電之一,而冷氣機無論係傳統之窗型冷氣 抑或近年來廣為消費者使用之分離式冷氣機,其室外機之熱 氣一定是往屋外吹,噪音大部分亦是往外放送。 ②目前台灣北部住家房屋之形態,幾乎均為公寓式或大廈式, 因此家家戶戶室外機不是裝置於屋前,就是裝置於屋後,且 因房屋建築密度均相當密集,防火巷亦相當狹小,冷氣機產 生之熱氣之及噪音,亦難免侵入鄰家,此乃都市土地形狀, 地方習慣使然。
③因此有關機關對於冷氣機之功能、產生之廢氣、噪音都設有 相當嚴密之管制,倘未符合標準即難在市面上銷售,足徵能 在市面銷售之冷氣機,應均符合國家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 產品。
④目前被告所使用之系爭四台冷氣機,均為市面上風聞噪音最 小之大金牌冷氣機,且其裝設之位置係在被告窗戶下緣,比 原告之窗戶為低,且於冷氣機外又加裝下導風罩,讓冷氣機 熱氣往下擴散,而非直吹原告之窗戶,有現場照片在卷足憑 。
4、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裝設冷氣室外機,當其啟動時雖有部 分熱氣及噪音侵入原告之屋內,但其侵入輕微,且按土地形 狀及地方習慣,均認為相當,且原告亦無法證明被告之系爭 冷氣產生之噪音超過管制標準,為發揮及規範相鄰關係對於 不動產之利用功能,其遽依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訴請被告 將設置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建 物後外牆之4台冷氣機,其中正對原告所有建物臥室之2台冷



氣機移至他適當之位置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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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