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633號
TPEV,106,北補,633,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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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33號
原   告 胡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5,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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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