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黃文華
被 告 李佳育即李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