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盧王秀盆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喆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
9,0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
元外,尚應補繳2,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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