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51號原 告 劉利結被 告 劉智維(劉寧元繼承人) 劉智晴(劉寧元繼承人)兼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智雯被 告 劉香蘭(劉寧元繼承人) 劉魏有妹(劉寧元繼承人) 劉秀琴(劉寧元繼承人)兼上 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貞平〈劉寧元繼承人〉被 告 劉利煉(劉寧元繼承人) 陳劉寸妹(劉寧元繼承人) 邱劉英妹(劉寧元繼承人) 劉傅石妹(劉寧元繼承人) 劉貞淳(劉寧元繼承人)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鶯被 告 劉林開妹(劉寧元繼承人) 劉禎鐽(劉寧元繼承人) 劉貞枝(劉寧元繼承人) 劉貞錁(劉寧元繼承人) 劉貞楨(劉寧元繼承人) 劉侃(劉寧元繼承人) 劉利橋(劉寧元繼承人)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貞鴻被 告 劉貞慧(劉寧元繼承人) 劉翠媛(劉寧元繼承人) 許意晨(劉寧元繼承人) 許齊(劉寧元繼承人)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陳錦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張秀竹被 告 劉政治(劉寧元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劉利國〈劉寧元繼承人〉被 告 吳秀香(劉寧元繼承人) 劉又誠(劉寧元繼承人) 劉育如(劉寧元繼承人)兼上 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大維〈劉寧元繼承人〉被 告 劉利仁(劉寧元繼承人) 卓劉團妹(劉寧元繼承人) 柏劉和妹(劉寧元繼承人) 梁劉昭妹(劉寧元繼承人) 許劉春枝(劉寧元繼承人) 劉利民 (劉寧元繼承人)兼上 六人訴訟代理人 劉利財(劉寧元繼承人)被 告 劉利麒(劉寧元繼承人) 簡信濃(劉寧元繼承人) 簡文忠(劉寧元繼承人) 簡秀鳳(劉寧元繼承人) 簡雪(劉寧元繼承人)兼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簡文保(劉寧元繼承人)被 告 劉利雄 劉張益妹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利通複 代理人 劉貞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第四十七關於「單獨所有318.38」之記載應更正為「單獨所有159.19」。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以上面積合計3058.79 平方公尺」之二處記載均應更正為「以上面積合計3308.87 平方公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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