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49號
SJEV,103,重簡,49,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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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陳震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提出已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證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具狀以宇座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宇座建設公司)為被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提 出宇座建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列舉林瓊英為該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然查,林瓊英於起訴前即102年7月26日業已亡故 ,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稽,乃原告仍以其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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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