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號
原 告 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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