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61號
SJEV,103,重小,61,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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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61號
原   告 邱興弘
被   告 盧郁淳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明
      盧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 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一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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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