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370號
SJEV,102,重簡,1370,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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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王興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鄉園藝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
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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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鄉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