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67號
FSEV,106,鳳補,67,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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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詠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64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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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