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17號
FSEV,106,鳳小,17,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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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靜美
被   告 施立翔(原名施淵元)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1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2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奕超
  書 記 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翌翔
法 官 黃奕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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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